证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有:
1、有权用自己的民族语言和文字提供证言;
2、有权阅读自己的证言笔录,如有错误或遗漏,有权更正或补充;
3、因作证受到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式受到报复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4、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院要求出庭作证而造成的费用和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5、有权改变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民事诉讼双方都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双方都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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