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凡已登记结婚并同居的,本案不予退还。无论在理论上,在司法解释上,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风俗习惯上,这种认识都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第二,如果男女双方长期生活在一起,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应该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广大农村,举行结婚仪式、同居一直被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一旦双方结婚,就成了一家人,订婚自然会过渡到婚姻阶段。订婚的目的,包括提供订婚礼物的目的,已经实现。在人们的心目中,接受聘礼的新娘会从大姑娘变成媳妇,其道德评价会根据习俗降低,在这种情况下,聘礼一般不再返还;其次,两年期限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期限原则。男人和女人结婚后都想在一起生活很长一段时间。如果他们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了很短的时间,并且订立婚姻合同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订婚礼物仍然需要返还。同居期限主要是参照诉讼时效来确定的
第三,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都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也没有生育子女,尽管他们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他们的“婚姻”生活因为生孩子而更加稳固,他们也可以因为生孩子而成为真正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会对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本案认定彩礼不予退还
一方面,所收彩礼已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其权利客体已不存在,属于不可退还的对象;另一方面,用于同居的聘礼,其实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淆,不应退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要求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这就要求接受聘礼的一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避免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聘礼;其次,女方在“婚前”购买的嫁妆不能视为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她的“婚前”财产,在同居期间,男方也有自己的婚前财产用于同居,不能使用;此外,同居的定义主要限于家庭成员因生活和生产需要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的费用、共同经营和投资等,他们将在订婚后以未婚夫妇的名义进行交流。在沟通过程中,双方都在为未来的婚姻做准备,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死亡也会给另一方带来巨大的痛苦。在这种情况下,解除约定不是双方的意愿。如果把订婚礼物退了,那就有点不人道了,也违反了习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那些在死前被起诉的人应该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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