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权与广播权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5-07 15:54:14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广播对我们来说不应该是特别陌生的。即使现在,当我们的互联网非常发达的时候,广播也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因为如果我们不开心,我们会偶尔听广播。当然,广播室有权广播,很多人想知道。广播权与广播权的区别

广播权与广播权的区别

广播权又称广播权,是指通过无线电波和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权利。广播权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它属于著作权人,不同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播机构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赋予作者三项广播权:

(1)广播权,即,通过空间广播电磁波的权利(2)有线广播的权利,即,(三)用扬声器等技术设备播放作品的权利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关于播放权的具体内容。《实施条例》将广播权解释为“通过无限量的无线电波和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行为,其内涵过于狭窄,不包括“通过无线电传播作品,《著作权法修正案》扩大了广播权的范围,规定“以有线、无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以无线电方式公开传输作品的权利,电视及其他设备广播权的特征是什么1.广播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广播权的客体是作品,主要是书面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中国对有线设备和无线电波的控制决定了很少有著作权人可以直接行使广播权,著作权人只能通过授权和许可广播电台来行使广播权,什么是广播权的保护

权利的保护期:

1.公民作品的广播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生命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工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的服务作品的播放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12月31日止。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电影作品或者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播放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在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他人作品或者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消弭影响,公开道歉,因势利导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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