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影视作品抄袭的标准是什么影视作品剽窃的标准如下:
首先是“实质相似+接触”的标准,“实质相似”是指以原著为基准,通过与有争议作品的要素进行比较,从而判断两者是否构成相似的表达方式。由于影视作品大多来源于剧本和其他文字作品,比较剧本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影视作品实质相似性判断因素的选择主要包括场景安排、人物设置、道具选择、情节发展、关键对话等方面,其次是原创性的判断标准。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也是对作品正当性提出异议的辩护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同作者在同一题材上创作的作品表现形式独立创造性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因此,如果有争议的作品能够证明作品中有争议的部分来自作者的独立创作,并且符合一定的创作要求,那么这部分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标准在“实质相似+接触”标准中经常被引用,作为保护原著的依据
第三是“合理来源”标准。如果争议作品能够说明合理的来源,则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专有条件。在对影视作品剽窃行为的认定中,合理的来源可以来自不同层面。首先,如果相似部分只是思想,那么根据思想表达的二分法原则,不构成侵权;其次,如果相似部分是唯一的或者有限的表达方式,由于其功能性很强,即使存在特定的相似表达方式,也不构成侵权;最后,如果类似部分来自公共领域或客观事实,则属于人类公共财产,不构成侵权
第二,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如何确定受委托作品,即作者受他人委托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的创作依据是委托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它可以付也可以不付。委托作品应当反映委托人的意愿,达到使用作品的目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权。应当注意的是,下列两种作品不同于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归属有其具体规定:第一,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外,由他人撰写、本人审阅、定稿、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其著作权属于记者或者演讲者,著作权人可以向作者支付适当的报酬。第二,双方同意根据特定人物的经历完成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协议,版权属于特定的人。如果作者或编曲人支付了完成作品的费用,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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