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3.《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原件(含单位名称、证号等内容);《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提供损坏《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1.申办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行政机关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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