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能否移交司法管辖区结案
时间:2023-05-07 09:45:17 1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什么是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为保证案件的审理,本案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权的实质是移送案件,而不是移送案件的管辖权。这是对管辖权错误的纠正措施。管辖权的转移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转移。执行案件移送管辖后能否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八条执行案件立案后,可以通过“撤销”来结案:

(I)被执行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审查异议成立后,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2)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先立案

(3)受委托的法院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返还委托第二十四条执行异议案件的处理方式包括:(一)可以撤回异议或者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者申请;(二)驳回异议或者申请,即:,(3)强制执行的主体是非强制执行,但非强制执行的主体是非强制执行,异议成立

(4)部分撤销和变更执行行为,部分拒绝执行,部分增加和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

(5)不能撤销或变更执行,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对异议执行案件作出口头裁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应将其记录在书面记录中“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被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因此,转移管辖权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I)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未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不属于本院管辖,不存在管辖权转移问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只有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这是移送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但仅限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规定的“不再自行转让”的含义,以便正确理解和适用转让管辖权。所谓不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移送案件的裁定,对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被移交案件的法院必须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移交。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一规定不仅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而且可以防止诉讼延误,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被起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惯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或者再审。在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实质性审理,当事人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或者不需要移送管辖,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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