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公积金贷款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3-05-09 20:42:46 4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贷款对象:

符合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夫妻双方均为异地缴存人,需有一方为芜湖户籍)。

二、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4、申请人(含配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月缴存额达到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最低标准;

5、有规范格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住房)能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手续;

6、同意以所购住房作全额抵押。

三、贷款流程:

资料受理→贷款初审→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产权过户、抵押办理→贷款发放

四、贷款金额:

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0倍,且不超过月缴存额对应的贷款最高额度。

目前,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

具体贷款金额还要结合所购房屋情况及申请人还款能力而定。

五、首付款比例:

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20%;

改善性(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30%;

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要符合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购二手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

六、贷款次数:

目前,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多可以贷两次,以缴存人家庭为单位计算。

七、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为30年(贷款至退休年龄延长5年),且不超过房屋土地使用年限。

八、贷款利率:

五年及以下:2.75%;

五年以上:3.25%。

九、特别规定:

1、直系亲属间买卖住房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购买二手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在房屋过户之前申请有效;

3、房屋交易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不一致时,以价格较低者作为贷款额的计算依据;

4、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除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外,不得停缴或降低缴存额。连续逾期6个月以上未足额缴存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委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办理的贷款,或按照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当按月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含)以上未汇缴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6、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批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办理贷款手续的,必须重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7、缴存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首先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8、禁止向购买联排别墅、独栋别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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