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漳州护士执业首次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卫医发〔2009〕227号)
护士执业注册受理权限护士执业注册分为:首次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全省护士的首次申请执业注册及重新注册由省卫生厅办理。护士的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其中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的护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工作直接由省卫生厅办理;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所属医疗机构的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其余的护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实施医师执业注册等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卫政法〔2014〕120号)经研究,决定将我委医师执业注册等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实施。具体要求如下:一、委托实施项目和内容
(二)护士执业注册:省属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和福建省福能集团总医院、福建蜂疗医院的护士执业注册。
二、漳州护士执业首次注册申请条件
符合《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第1款、第九条、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八条,《关于做好护士注册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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