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并确认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应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属于哪个部门?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3.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收养子女需要办理何种公证文书?
具备收养条件的居住在已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
居住在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提交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和下列证件、证明:(1)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6个月内有效)
4.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对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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