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离婚探望权问题的研究
时间:2023-07-20 21:31:40 4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关于探视约定的主要内容有:

1.男女双方身份信息。

2.探视的时间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的生活习惯。

3.探视的地点,探视的活动范围。

4.探视的方式。

5.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6.其他事项。

探望权没有约定怎么办

甲和乙离婚的时候,只是约定孩子由乙抚养,甲给付一部分生活费。但是没有约定甲对孩子的探望权。离婚之后,甲多次前去探望孩子都遭到了乙和乙的家人的阻挠。甲问没有约定探望权可以探望孩子吗?

第一,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夫妻离婚的时候可以就探望权行使的方式进行约定。但是,即使没有约定探望权以及探望权行使的方式,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方以没有约定为由阻挠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理,对于在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探望权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就探望权问题进行审理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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