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承租方有资格替换次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未清偿的租金及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这不仅有助于确保出租方的租金收入得到切实保障,同时能使得承租方得以继续享有租赁房屋的权益。
然而需注意的是,承租者为次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可被视为抵扣其应该支付给次承租人的租金部分;
若超出该金额,则承租方有权向次承租人要求返还超额部分。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