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的规定: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1)第8栏“金额”: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填写。
(2)第8栏“税额”:《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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