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设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柱线以及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时,违反了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标识柱线指示或者未依照交警指令的一方,将对该起事故负有法律责任。
而在既无交通信号灯、亦无交警指挥、甚至连基本的交通标识和柱线都无法清晰辨别的十字路口,司机应当在进入十字路口之前停车观察,并根据以下原则行事:
即尊重右侧道路上来车的优先通行权;
转弯车辆需礼让直行车辆;
对于面对面相向行驶的两辆汽车,右转驾驶者需要给左转驾驶者提供优先通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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