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的煤粉污染了蔬菜、果树,菜农获得企业共计2万元赔偿。12月11日,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认定企业污染事实存在,判令该企业向张莉赔偿损失共计2万元。
2005年6月11日,咸阳伟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三原县渠岸乡仇阳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仇阳村委会土地57.37亩建设煤炭经营场所。煤场门前道路以西系张莉的承包地,承包地面积为2.7亩,其中三个大棚占地1.5亩,种植有西红柿、芹菜,其余1.2亩载有挂果杏树60棵、葡萄树90棵。煤场建成储煤后,张莉认为煤场粉尘对其农作物造成了极大的污染,便不断地向环保局、县政府等部门反映,对此,该企业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积极与村委会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法,但至今无果。张莉无奈便诉至法院,要求该企业赔偿损失3万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主审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能凑效。
三原法院审理认为,该企业煤场的煤粉尘是否对张莉种植的农作物造成污染虽无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但张莉提供的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一有力的证据链,足以能够证明损害事实及损害后果的存在。对损害事实该企业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效果不佳,为不再继续影响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防治煤粉尘污染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对损害后果,该企业无证据证实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依法向张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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