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婚礼前所支付的全额房款并仅在婚后才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下,离婚之后所涉及到的房产问题可以归结为购买者独自享有。
这源于法律对此种财产定义为受婚姻个人特殊性保护的婚前财产。
然而,如果购买者在获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过程中同意加入伴侣的姓名作为共有人,那么,这个房产就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面临离婚时,夫妇两人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资产分割;若未能达成协议,则需要交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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