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原则
时间:2023-04-22 22:10:52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主要是根据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确定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水平,以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一般从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确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如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提供基本医疗保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

主要是根据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确定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水平,以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一般从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确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如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只能用于基本医疗费用支出。

成本与效益原则

医疗保险以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社会效益体现在收取较少的医疗保险费,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尽可能多和尽可能好的医疗保健服务;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上,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不过,医疗保险讲究经济效益,也是为创造更多、更好的社会效益服务。我国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以较低廉的医疗费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获得较优质的医疗服务。

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社会医疗保险是一项社会公共事业。社会医疗保险与医疗卫生事业一样,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以保障人们的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为最高宗旨。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社会医疗保险,任何单位及其全体职工都必须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个人、单位都应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按时、足额、合理原则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应按照医疗保险有关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合理地进行支付。具体如下: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必须局限于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超出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以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偿付。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仅限于参保人患病就医发生的直接医疗费用,对于不是疾病直接造成的费用,如就医路费、伙食费或因医生失职造成的医疗误差或医疗事故等损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负费用偿付的责任。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应以参保实际所发生或支出的医疗费用为限,即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费用不得超出参保人实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不能支付给未参保的人。不属于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或属于覆盖范围但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的,没有理由和权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必须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严格限定在低于、等于、不能高于所能筹集到的可用的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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