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申请执行的期限一般是二年。但该期限并不是固定的,存在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况,期限可以中止、重新起算。申请执行的期限一般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院指定执行期限多久
执行案件强制执行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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