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性质有建设用地吗
我国土地的基本分类有两个概念:其一是根据我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我国土地划分为三个类别:
1、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建设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2、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等其他非建设用地。
3、区域交通建设用地,包括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运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货运站以及客运港口码头。
二、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划编制体系的市、镇、乡、村规划层级相对应,满足市域用地规划管理的需求。
2、“公路用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衔接,采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作为划分标准。“机场用地”(H24)净空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重复。其中,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内容基本对应。
4、“特殊用地”中“安保用地”不包括公安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
5、“采矿用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二级类“采矿用地”内容统一,其中,露天矿虽然一般开采后均作回填处理改作他用,并不是土地的最终形式,但是其用地具有开发建设性质,故将其纳入“采矿用地”。
三、建设用地特点
1、建设用地是生活场所、操作空间和工程的载体,不是直接利用土壤,与土壤肥力没有关系。
2、可逆性差。农用地要变为建设用地较为容易,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却较为困难。
3、土地利用价值高。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
4、区域选择性强,在地域上选择性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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