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是什么
1、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2、行政法规。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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