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26日在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就投资基金制基金,都不应成为市场纳税主体。
吴晓灵指出,《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核准。这就证明还有未公开发行证券,因而不能认为未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权凭证不属于证券范畴。
如果有了这种共识,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把买卖已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权凭证、债券、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纳入证券投资范围就是顺理成章的。她说,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的范围也包括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基金,这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大调整。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吴晓灵表示,应该实行有区别的监管。金融立法是为了规范某类金融行为,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活动应遵循同样的行为准则。至于这种行为准则的实施是靠行业自律还是靠代表公权力的监管机构来强制推行,则应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加以区分。
所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在忠诚守信、合规交易等方面应遵守同样的行为规则。不过,当某一金融活动涉及众多小投资人的利益时,搭便车的现象就会比较严重,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小投资人利益,需要公权力的介入。
因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近年来一直在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希望为股权投资基金和公募基金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吴晓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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