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医保制度于1998年正式开始推行。以下是详细的政策背景理由:
第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早在1992年就已开始尝试进行试点工作,最终在1998年的12月14日才得以全面实施;
第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是从2007年起开始试行并在2010年成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简而言之,医疗保险是一种以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医疗行为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为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支付予以保障的保险业务。我们通常所说的职工医保,自1998年开始正式实行运营至今,具体的实施情况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从1992年代开始进行试点,直到1998年的12月14日才正式实施;而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项改革是从2007年起正式启动试点,经过多年精心筹备,终于在2010年完成在全国范围内落地执行的计划。第二,职工医疗保险包括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两大部分。
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对员工的基本医疗权益给予充分保障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而补充医疗保险则没有通过国家立法来强制实行,而是由各个用人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主决定是否参与。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两种险种各自具有不可替代性,共同的目标就是为广大员工提供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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