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报时限
时间:2023-03-21 08:00:27 3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实践中,用人单位未在上述30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但如果用人单位仍愿意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则在上述1年内依旧可以单位名义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一、工伤认定申报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二)受理

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三)认定

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4、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四)鉴定

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五)工伤保险待遇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二、公司申报注意事项

1、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1年。即: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有效。

2、用人单位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即市区内市属以上企业。

3、职工:必须是合法的劳动者。即男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女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劳动者(不含离退休人员)。

4、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工伤认定时限: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6、送达时限:即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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