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视具体伤害而定。但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费用。经司法鉴定确定为残疾的,还包括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减少的收入。
交通事故造成孕妇早产赔偿标准是什么
1、交通事故造成孕妇早产应当适当考虑给孕妇精神损害赔偿。
2、对于交通事故中对孕妇胎儿造成伤害赔偿目前相关立法并没有规定,因为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主体都仍然存有争议。
3、尽管如此,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一些法院也支持了受害者的一方,判决要求被告人对其造成孕妇胎儿伤害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赔偿按照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定,胎儿尚未出生,就不是法律所定义的“人”,就不能作为一个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存在,但是作为孩童出生后的民事权利却应该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
4、孩童在出生前在母体受到的伤害,势必使之出生后作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也受到了侵害,应该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再完整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在时间上并不必要求同时发生,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不是胎儿本身的权利,而是其出生后作为孩童的权利。所以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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