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法精神赔偿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对精神赔偿作出了规定,国家机关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精神损害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国家赔偿应遵循的原则
1、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方式来缓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对受害人起到抚慰的作用。这一原则说明,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法律救济中的主要目的,更不是唯一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应首先考虑其他责任形式,对于没有造成精神损害后果的,或精神损害非常轻微的,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正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抚慰性的,其目的主要在于抚慰受害人而不是针对损害赔偿,这就决定了在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时,应限定一个最高额,防止误导人们盲目追求高额赔偿的倾向。
2、法官自由酌量原则虽然目前很多学者及法官提出了许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参考标准及方法,但在很多情况下,仍然难以量化或准确量化。因而,贼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让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一定的准则作出裁判,是十分必要的。但该原则的运用并不是赋予法官无限制的自由权,而是在一定“度”的范围内裁量。
3、综合考虑及区别对待原则在法官自由酌量原则的基础上,于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必须对精神损害的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并对不同个体、不同利益因素区别对待。实行综合考虑、区别对待的原则,有利于克服自由酌量原则的不利因素。此原则实质是对法官自由酌量原则的修正及补充。
三、国家赔偿执行程序1)执行依据包括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协议和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判决、调解书。2)执行条件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拒不履行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协议和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3)执行主体由人民法院执行。4)管辖原则上由作出生效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协议的国家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作出生效国家赔偿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5)保障措施
A、对于金钱赔偿,加收利息;
B、因赔偿金划拨机关不划拨赔款的,追加赔偿金划拨机关为被执行人;
C、依照《民事诉讼法》追究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金划拨机关相关责任人的妨碍执行的责任;
D、人民法院向拒不履行生效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协议和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判决、调解书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人事机关出具司法建议书;
E、追究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金划拨机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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