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一旦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就在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直接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这会对当事人双方尤其是委托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法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
行纪人有上述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因为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与委托人交易,仍属于履行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的义务,委托人仍应按照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一、委托物有瑕疵时行纪人可以怎么做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1)保全对于运送人的权利。在委托物运送人对物的瑕疵负有责任时,行纪人应保全对委托物运送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全对于瑕疵的证据。
(3)保管有瑕疵的物品。行纪人仍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该有瑕疵的委托物品。
(4)无迟延地通知委托人。行纪人发现委托物有瑕疵时,应毫不迟延地将委托物的瑕疵状况及有关情况报告给委托人,并请委托人及时做出指示。
(5)将容易腐烂的物品,如水果、食物等,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拍卖。拍卖时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
(6)在不能及时将委托物的瑕疵及易腐、变质状况告知委托人,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所谓行纪人的合理处分,是指行纪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符合交易习惯的方式,将委托物品依其不同性质分别采取各种处分方式,如出卖、保管、拍卖等。
二、什么是行纪人直接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行纪合同的法律关系较之其他要复杂一些,这当中有两层法律关系,既有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又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涉及三方主体,即委托人和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既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从事买卖事务时,不论行纪人是否告诉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由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提出自己的异议。
全文9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