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时间:2023-03-30 16:43:47 3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由于我国现代城乡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许多城市房屋的登记手续不一定健全。为此,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认定时,一定要秉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尽量早日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也应和被征收人详细说明,争取理解。

2、区别对待。

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违章建筑的成因不同、违法性质和成都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对于因政府各部门原因而导致手续不全的,应督促相关部门今早为被征收人补全手续;对于被征收房屋违法情节轻微、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或虽无法改正,但对城乡规划和城乡面貌影响不大的,可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等措施先行处理;对于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

3、公开、公平、公正。

由于违法建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违法建筑时,程序要公开,标准要统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穿处理违法建筑问题的始终,平等对待被征收人,不偏私、不歧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建筑过多久不强拆

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都会被强拆。

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而在施工中,应立即勒令停工。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应携带拆除文件。

违法建筑类型: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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