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描述了符合改写条件之一的各种情况,包括姓名相同、与知名人士相同、与声名狼藉的人相同、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相同、名字粗俗、怪异、难以辨认或书写、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误解、公民出家或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原姓名的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
以下是符合改写条件之一的各种情况:
1.姓名相同,且在同一单位工作或同一所学校学习的人。
2.姓名与知名人士相同。
3.姓名与声名狼藉的人相同。
4.姓名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相同。
5.名字粗俗、怪异。
6.名字难以辨认或书写。
7.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误解。
8.公民出家或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原姓名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
姓名与知名人士相同的人改名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享有姓名权的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自然人需要变更姓名,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姓名权。因此,按法律规定,改名字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姓名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如果原姓名与现姓名相同,且具有特殊含义或者公序良俗的,可以不经变更姓名权而继续使用原姓名。
无论是哪种情况,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申请批准,才能够成功更改姓名。因此,在改写姓名时,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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