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次改名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第二次改名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同一单位或同一学校,以及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姓名粗俗不雅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改名字的程序是什么
1、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
2、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3、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次改名字的条件
户口本改名以一次为限,一般是不能二次改名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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