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购房交易过程中出现延迟交付房产的情况,则视为开发商违反合约约定。在经过书面形式的多次催促之后,如果开发商依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付义务,此时买方虽然无法直接解除该合同,但是却有权向其请求支付适当的补偿金以弥补因延期造成的经济损失;
然而,如经过三次书面催促后,开发商仍然未能提供充分的解释并继续拖延至三个月以上仍未交付房产,那么买方有权依法解除该合同,并且所有由上述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全权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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