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已进行预售的房地产商品延迟交货的情况,开发商需要提前一段未知期限通知到消费者,然而,关于此方面的法律并未对此做明确规定。倘若在预先设定的售卖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话,则应按照售卖合同中的时限来通知;若无此项约定,通常的做法是至少提前一个月进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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