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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变更需要延期几天

2021-12-02 18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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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竞争性磋商变更需要延期不得少于10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有以下情形: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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