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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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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三人以上的采购人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和交易评估标准。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谈判小组的所有成员都集中在与单一供应商的谈判中。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相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信息、价格和其他信息。如果谈判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化,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5、确定交易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买方应根据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交易候选人中确定交易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未交易供应商。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如果符合条件,可以适用工程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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