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可以继承。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是丧偶儿媳,并且对公婆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是可以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公婆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时需要什么材料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派出所、医院或火葬场的都有效)
(二)被继承人的财产的标的物证明(比如动财,应当拿上银行卡、股票、社保卡等资料;不动产则拿上土地使用证、房管证等资料)。
(三)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有无养子女、继子女的情况的证明。
(五)被继承人的父母关系证明。
(六)放弃遗产人书写的《放弃遗产声明书》
(七)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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