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达成一致后,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金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出资额,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还贷离婚时怎样分割
结婚登记以前,一方按揭贷款购房,结婚登记以后还贷或继续还贷的,离婚时可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1、结婚登记以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且已取得产权证,结婚登记以后还贷或继续还贷的,其产权仍属于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并不改变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婚后还贷的部分,无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益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工资、收益还贷,只要不能证明是用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后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还贷,都应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贷款。对于婚后清偿的这部分贷款,离婚时应将属于配偶一方的部分,向配偶予以返还。
2、结婚登记以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结婚登记以后取得产权证并还贷或继续还贷的,无论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均应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其产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对于一方以婚前财产或婚后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支付的部分,离婚时应当予以返还。
3、结婚登记以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结婚登记以后还贷或继续还贷,离婚时还未取得产权证的,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以后,再由有异议的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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