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对所拥有公司股权的分割方式: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但如果公司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过其他股东根据章程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夫妻只能根据公司或股东支付的出资额进行分割。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有三种解决办法:
一是将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其余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
二是夫妻一方保留极少的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绝对多数的股份。公司法对股东持股最低比例并无限制性规定,这种处理方式持象征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少到对公司权益几乎没有实质性影响的程度。但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权益和权利。
三是将有限公司变更为私营企业。但这种变更可能不利于原有公司的继续经营和发展。
协商不一致的情况的解决办法: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方案无法实现。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承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这一方案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这一方案会影响到公司积累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及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在商界的发展,所以这一方案的采用应充分考虑双方意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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