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善意取得抵押权
抵押权能否被善意取得,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当处分人为无权处分且相对人为善意时,抵押权可被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对银行等债权人的启示
(一)对银行等债权人(抵押权人)的启示:
1、注意抵押物的状态。
抵押权人在接受不动产抵押时应了解抵押物的使用状况,合理评估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的剩余价值。
2、查询不动产抵押物的登记薄信息。
抵押权人在接受抵押时应查询不动产登记薄,对登记薄中的权利状况进行审查,最高额抵押权人则应在发放每笔贷款前,查阅登记簿中是否有查封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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