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遵循的证据原则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著作权诉讼也不例外。因此,发现作品被侵权后,无论是联系侵权人投诉,还是请求政府机关解决争议,作者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有关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有权向侵权人维权。而由于著作权纠纷在目前看来仍不为大众所充分认识,许多作者并不清楚怎么证明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鉴于此,本文特对几类常见的图片著作权证据作详细的解析与说明,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保护作品版权。
一、作品的底稿、原件
(一)摄影作品
对于摄影作品,传统照片的原件一般为照片底片,数码照片的原件主要为RAW、TIFF、JPEG等格式文件。
1、RAW格式(尼康称为NEF格式)文件,证明效力最高,其未经处理与压缩,不仅记录了数码相机传感器的原始信息,同时也记录了由相机拍摄所产生的一些原数据,包括Metadata,如光圈、快门、焦距、ISO等,因此被形象地称为数码照片的数字底片。
2、TIFF格式,证明效力其次,其不会受到处理软件的限制,是目前大部分数码相机都支持的格式。
3、JPEG格式,证明效力排名第三,是三种格式中体积最小的格式。其是一种有损压缩格式,在压缩的过程中丢掉了原始图像的部分数据,对图像元素进行了取舍,造成了图片信息的损失,而且这些损失的数据在后期是无法恢复的。
对于数码照片,还有一个判断原始照片最为直观的方法,即照片容量越大,内容越完整,其为原件的可能性越大,证明效力也就越高。这是因为数码照片相对传统照片而言,更易修改和传播,在反复使用之后,照片参数会发生变化,但是照片的容量和完整度只可能减少不可能增加。
此外,同一被拍摄物不同角度拍摄生成的照片,可辅助证明作者的权利。
(二)美术作品
对于美术作品,传统美术的原件一般为纸质绘画原稿,现代美术(也可以称电脑美术)的原件则主要为JPEG、BMP、PSD、AI、CDR、MAX等格式的电子源文件。通常情况下,文件记录的原始数据越多,其证明效力就越高。例如,有详细分层的PSD格式文件较无分层文件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未转曲的CDR格式文件较已转曲的文件也更具证明效力等。
对于现代美术,若使用了照片、字体、图形等素材,则素材原件可辅助证明作者的权利。
二、合法出版物
目前可载有图片的出版物既包括报纸、杂志、图书等传统出版物,也包括电子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等数字化出版物。上述出版物若依法发表、使用了有关图片,可作为证据证明作者的著作权。
三、著作权登记证书
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指由图片作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利刊登载于登记簿,后由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一种证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但需注意的是,在我国,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作品一旦完成,不论发表与否,作者都依法享有著作权,故著作权登记证书仅为一种能证明著作权的证据,非著作权产生的条件。
目前,著作权登记,也可以通过在线方式进行。较权威的官方版权登记网站例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cpcc/index、jsp)。
四、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
在图片领域,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主要分作品公证书、作品备案证书两类。这两类证明,均由公证机关或其它第三方机构对作者身份、完成时间、作品内容作出证明,形成一份客观、完整、公正的证书,该证书法律效力仅次于著作权登记证书。
1、公证书
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许多作者都会在作品完成后,及时上传分享。为证明自己的权利,作者可向当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作成一份客观完整的公证书,证明其作品在何时何地发表的事实情况。
2、作品备案证书
为作品生成一份拥有唯一编号的电子证书,证明自身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五、取得权利的合同
与图片有关的权利合同,一般包括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授权书等文件。其它相关合同,主要如下:
1、若图片系委托他人创作的,有关证据可为委托摄影合同、委托设计合同等。
2、若图片系单位员工为完成单位任务而创作的,有关证据可为单位的任务书、单位的物质资金投入凭证、作者与单位的协议(如有知识产权约定的劳动合同等)等。
3、若图片系与他人合作而成的,有关证据可为合作创作的协议等。
4、若图片著作权为继承或赠与而来,有关证据可为遗嘱、遗赠协议、赠与合同等。
六、其它著作权证据
其它能证明图片作者权利的证据,有确认作者权利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作品较早发表的链接及其网页,无水印的图片文件等,但前者证据效力及于著作权登记证书,而后两者证据效力相对较低。
此外,需注意的是,若图片源文件为电子格式文件,而作者仅提供源文件的属性截图,未提供源文件,则其提供的证据可能会因电子文件数据易被修改,而无法得到确认,因而不足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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