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字作品标题受著作权保护吗
文字作品的名称应属于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不仅限于文字作品的标题,还涉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在整个世界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国家对其采取著作权的方法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其他方法给予保护,有的国家则不予保护。
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也并非所有的作品标题都受著作权保护,而是视情况对作品的标题分别采用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例如法国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即使在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法保护时,如何界定标题的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标题可否作为单独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鉴于国外的实践经验,如果只对具有独创性的标题给予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就必须划定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界限,这无疑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我们认为,作品的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宜由著作权法保护。这样,不管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都有可能寻求法律援助。
二、文字作品著作权维权程序
1、具体委托程序如下:
(1)作者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两份;
(2)作者签署对律师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权限;
(3)提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对于律师代理费,可以有两种付费方式:
第一种方式:可以向所里申请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律师代理费按照维权回款的比例后期支付。
第二种方式: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两日内一次性支付律师代理费。
案件前期需要支出的其他费用,主要是公证保全等证据调查费用、法院诉讼费(如果必须诉讼途径解决)。律师费用和这些费用都属于合理支出,后期是由对方来支付的。
2、对于具体版权维权案件,需要准备的基本证据:
(1)权属证据,即证明作者对特定作品享有版权。这类证据可以是出版的书籍,或者发表的证明,还可以是作品的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2)侵权证据:对于网站或者手机侵权使用作品,一般有效的保全证据方式采取公证网页。北京的费用在1000元—2500元。可以采取网页截屏打印,数量较多可以采取屏幕录像(公证处有专门的软件设备)形成光盘。律师可以代为委托公证。
(3)其他证据:作者知名度,作品使用性质,对方过错程度等,这些是法院酌定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不影响侵权定性。
3、对于案件结果:
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包括侵权赔偿和合理费用支出两部分。
对于侵权赔偿部分,根据我的实践积累和以往判例,网络侵权使用文字作品,法院酌定按照60—200元、千字进行确定。例如某部作品是十万字,这部作品的侵权赔偿在6仟元—2万元之间。
合理费用支出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公证保全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的费用,侵权方应该进行赔偿。当事人需要保存好并提供相应的发票,这些费用也是由对方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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