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孩子送养后生父母有探视权吗
时间:2023-04-07 08:00:35 3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生父母将孩子送养后,意味着孩子跟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所以,生父母是否还有探视权,法律上对此并无规定。不过,实践中可以从收养协议进行确定。

生父母确定送养孩子的,会跟养父母订立收养协议,将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探视权:

1、收养协议中约定生父母有探视权,那么从收养关系订立之日起,养父母可以按照收养协议,行使探视权。

2、收养协议中禁止生父母行使探视权的,就从收养关系订立之日起,养父母不能去探望孩子,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收养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探视权的,即可以根据对养父母、孩子的影响,确定生父母是否可以行使探视权。

一般来说,如果孩子会因为生父母探望,直接影响跟养父母的关系的,那么就不能随便探望孩子。

并且,如果因为生父母随时探望孩子,严重影响养父母与孩子的关系,导致双方的感情恶化等情况的,那么养父母可以按照收养协议,或是跟生父母协议约定解除收养关系。

一、民法典的收养送养自愿有哪些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送养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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