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收原件)
3、手续完备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收原件)
4、随配偶入家庭户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以及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随父(母)入户的,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出具)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证明),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6、迁入集体家庭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同意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7、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已随军的家属随迁的
8、已随军的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①《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9、已随军的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②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10、已随军的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③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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