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生活,申请分户、立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直系亲属的,应同时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安排本人居住且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房屋使用证及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新家庭成员的名单。(收原件)
5、属结婚的分户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属离婚的分户的,提供《离婚证或权威有效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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