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公证书的申请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时间:2023-07-05 14:05:04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公证书的流程是:

1、当事人应当准备相关材料。一般来说,双方的签名和签订日期是空缺的。公证员审查修改协议后,应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3、公证申请受理公证员后,公证员对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的合同是否被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公证员的问题,公证员应当履行必要的法律通知义务,告知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的法律义务和后果。当事人应当配合公证员完成公证接待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公证书需要注意的问题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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