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时间:2023-04-23 18:50:40 3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代位权制度是在近现代民法中才出现的,其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仅是在最近一百年间。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代位权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对于债权人代位权概念的定义,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认为有典型意义的定义有如下几种:

定义一: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因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使该债权的利益直接归于债权人。

定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的对外效力扩张的典型表现。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定义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将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赋予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定义四: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定义五: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负迟延责任,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因保全债权的必要,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赞同第二种代位权定义。因为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能够有效地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兼顾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交易安全与便捷,对发展市场经济有重大作用。但该项权利只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有条件的突破,不能允许债权人任意行使,否则会影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另外,债权人的代位权并非债的关系成立时即享有的权利,它的成立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行使受一定的限制,概念二中既明确了代位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同时又限制了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即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方能行使该项权利。这一概念涵盖的内容比较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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