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3、债务人债权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本人。
代位权特征是什么
代位权特征是: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得到偿还;
2、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3、行使代位权的具体方式是裁判。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但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对债权人的债权有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全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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