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产工程进度因故拖延导致无法按期交房时,您有权向开发商提出书面的催促,以期能够尽快促使其按约履行义务。
然而,如果在发出催促函后的三个月之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完成交付工作,那么您可以考虑将此事项诉诸于人民法院,请求法庭裁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若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之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此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该项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未对此类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也未就此进行特殊约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为催告后的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对解除权的行使进行催告,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从解除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若解除权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及时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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