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请假天数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一事项并未有明文规定,但企业在决定是否给员工以事假的批准权利时具有绝对权威。
倘若企业认为员工提交的事假申请过于频繁或是假期过长,则有权予以否决;反之若员工坚持合理的休假请求而未能准时回到工作岗位,这将导致其被认定为旷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至于员工无缘由地连续旷工长达半个月的情况下,该公司能否合法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这涉及到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的具体条款和规定,待进一步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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