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了遗嘱的房产是否具备买卖的可能性
1.立了遗嘱的房产可以买卖,该行为视为对遗嘱的撤回。
2.我国法律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房地产转让时,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遗嘱继承房产需要的材料
1.生效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局开具的免税证明;
3.房地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持有生效判决书的情况下,若其他继承人不愿意配合,则继承人可以持有生效判决书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但判决书判决需要其他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除外;若判决需其他继承配合才能办理过户,且其他继承人已不配合的情形下,则需要申请房产所在地法院强制执行过户。
5.房地产登记中心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地产转移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三、遗嘱确认后房产过户怎么办
遗嘱确认后房产过户需要遗嘱继承人到派出所开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到房地产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到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领取完税凭证后换领新的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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