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明行为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可靠。
如果发现行为人签约时的主体就是虚构、假冒的,无营业执照,无办公地点、无资金和货源等重大不真实情况,基本上可以判定属合同诈骗,如果主体资格真实还应进一步查明其他情况。
2、查明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或具有有效的担保。
如果行为人在签约时或合同有效期内有充足的货源或后备货源,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或担保,或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具有找到货源、资金的可能性;或者具有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等,应认为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如果根本不具备上述情况,却与对方签订了大大超过自己履行能力的合同,又无可靠的担保,则可判断为不具有履约能力。
3、查明行为人有无履约的诚意和行为。
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积极为履约作出努力,或者经过努力后仍不能大部或全部履约,自愿返还已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具有履约的诚意和行为。如果签约后的行为是为了把对方的财物骗到手,根本不去考虑如何履行合同的问题,或者以履行其中一部分为诱饵,对其余部分不再履行,也不退还已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款物,则可判定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
4、查明行为人对已取得款物的处理方式。
合同签订后所交付的定金、货款、预付款等,都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果行为人把对方交付的款物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之中;或用于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开支中,可以认为他们的欺诈行为还是属于民事范畴。如果对方交付的财物一到手,行为人即用于挥霍、享乐,进行违法活动,甚至携款潜逃,则应判定触犯了刑律。只要我们掌握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查明了行为人客观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抓住了区别经济欺诈行为和合同诈骗罪的纲和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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