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违法行为的残疾人具有从轻可以情节的,应当从轻处罚。但不能因为残疾人本身的身体障碍而获得从轻处罚。我国行政法并没有规定残疾人属于法定的从轻处罚获得的对象,但残疾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的,应当从轻处罚。因此,残疾人的处罚和没有身体障碍的人处罚一样。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同样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十条【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决定,一般是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行政职责,针对公民或者法人行政违法事件来作出的,相关情况需要以法律为依据,但如果当事人对相关行政处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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