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当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时,法院采取拘留措施的条件。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中止执行,直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才会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永久无法履行义务,法院将终结执行,整个执行程序将结束。
若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不会采取拘留措施。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中止执行,直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才会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永久无法履行义务,法院将终结执行,整个执行程序将结束。
暂 无 财 产 如 何 应 对 : 中 止 执 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以采取中止执行的措施。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进行中,因出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财产、财产难以拍卖或变卖等原因,使得债权人暂时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中止执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中止执行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通知当事人。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在执行期间内。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采取中止执行措施后,在六个月内未能提供财产用于执行的,其申请将失效。因此,在采取中止执行措施时,债权人应当尽快提供财产以恢复执行。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债权人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在债务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时,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并非必然,中止执行可以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尽快提供财产以恢复执行,避免申请失效。同时,法院也会根据情况中止执行,等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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